現代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全球轉殖基因生物規模與產量值呈現不斷增加趨勢,然而此際轉殖基因生物對於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的潛在風險及生物安全問題,已成為全球關切及爭論的議題。
1980年代國際間就開始了轉殖基因生物安全的規範作為,1985年國際經濟與合作開發組織(OECD)及聯合國糧農組織分別制定轉殖基因生物處理和釋放的安全規則。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分別通過「21世紀議程」及「生物多樣性公約」,制定了生物安全之國際法律綱要;2000年通過「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對於由生物技術改變的活生物體在使用和釋放時,可能對於環境產生之不利影響,因而衍生影響到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永續使用及考慮到對人類健康的風險,應制定或採取適當的管制辦法。
全球在歷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及新型流感(H1N1)事件衝擊後,造成之重大傷亡與嚴重的經濟損失,現今亦持續面臨全球環境變遷導致之禽流感病毒、愛滋病毒、結核桿菌肆虐及各種新興傳染性疾病侵襲之嚴重挑戰,作業場所生物安全議題亦更是成為全球關注焦點與絕對重要的環節;各相關生物研究技術機構皆已深刻瞭解作業環境安全控制之重要性並積極注意研究人員之研究內容與加強健康管理。繼多年前英國爆發口蹄疫疫情,疫情爆發點係國家研究機構之實驗室,現今科學家亦持續在實驗室從事各類型高風險流感病毒及感染性微生物研究試驗,更令全球學術界及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等眾多國際機構高度擔憂相關研究操作是否引發公共安全的嚴重關切,再次突顯作業場所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依據現行國際間相關規範,所有收受生物材料除須經由機構生物安全會(Institutional
Biosafety Committee,IBC)的同意外,在處理所有具感染性生物材料,亦並須按照機構生物安全會的審核和遵守相關國家規範。使用具危險等級病原微生物及操作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負責人,亦嚴謹要求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及規範,以預防及避免發生意外感染或外洩事件。所有使用操作生物材料的研究或教學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擁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過適當的培訓,並依照機構生物安全會審議通過之標準作業程序進行相關研究試驗。
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有關「生物安全官(Biosafety
Officer)」之資格,需具備有微生物或醫學相關實驗室之工作經驗,並接受完整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課程。由各機構負責人任命,並承機構生物安全會之授權領導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小組,負責指揮及協調任務,規劃及辦理有關生物安全衛生訓練指導等事項及安全查核工作,並負責生物安全意外事故之調查及處置等事項,生物安全官並向生物安全會負責;遇有緊急事件時,視實際情形,得逕向該機構負責人或主管機關報告。
生物安全官並應維持機構所有生物安全許可資料之最新紀錄,包括核准地點、確認清單、防護設備,確效驗證和人員培訓資料等;定期向機構生物安全會報告。生物安全官對於生物安全防護和生物材料保全問題,亦應定期接受在職教育訓練,並據以辦理機構內相關人員培訓工作。
現時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亦非「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家,當前國家轉殖基因及感染性生物材料操作之生物安全管理亦參照聯合國相關規定及依循歐美先進國家管理模式,參考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農業部(USDA)、聯邦環境保護局(EPA)、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疾病管制中心(CDC)、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OSHA)之管理法令規章,頒布許多行政命令、標準及指引,然而並未與時俱進更新;面對當前生物風險全球化趨勢,整合並建立完善國家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立法及運作管理體系應為政府部門積極之作為。
本年度臺灣環境測試驗證協會、高雄醫學大學、國立臺灣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及國家衛生研究院共同規劃辦理本項研習會,並由臺灣環境測試驗證協會負責行政作業事項,為「2016生物安全官教育訓練研習會」規劃開設為期5天之教育訓練課程,敬請鼓勵機構生物安全會(IBC)成員及生物安全業務主管、相關實驗室主管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安全衛生專業人員參加,並以加強國內生物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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